关于开展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20-05-06浏览次数:65

各有关学院: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内地高校新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拨付工作的通知》和新疆教育厅《关于拨付内地高校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的函要求,现就我校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籍各民族在校生(含预科生,不含委培生和定向生)

二、资助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五个认同”;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可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刻苦,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5.经学校正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2.学习主观不努力,两门主要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

3.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4.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5.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6.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言行的。

三、指标分配

学校根据各学院核对的在校新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将资助经费指标分配至学院(见下表)。各学院可根据本院学生的实际困难程度以及学习成绩和日常行为表现,确定资助等级和资助金额,不得以任何形式平均发放,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不能享受补助经费。

序号

学院

可评人数

金额(元)

1

传媒与艺术学院

1

1000

2

大气科学学院

8

8000

3

大气物理学院

8

8000

4

法政学院

8

8000

5

管理工程学院

13

13000

6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6

6000

7

龙山书院

18

18200

8

商学院

5

5000

9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学院

2

2000

10

文学院

1

1000

11

遥感与测绘工程学院

11

11000

12

应用技术学院

4

6000

13

应用气象学院

16

16000

合计

101

103200

 

四、工作安排

1.510日前,各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新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登记表》(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

2.514学院根据学生申请及其困难程度、学习成绩及日常行为表现等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金额,并在院内宣传栏和学院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3个工作日。

3.515日下午16:00前各学院将评审工作总结(含评审办法、资助等级和标准、工作流程、评审结果、公示情况等)、《新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汇总表》(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和《登记表》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送资助中心(行政楼210)。同时通过奥蓝系统报送电子版《汇总表》。

 

联系人:周赛萍

电话:58731397

    特此通知。

附件1: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登记表.xls

附件2: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汇总表.xls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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