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18-05-03浏览次数:1558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更好地成人成才,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举措。一直以来,我校党委和行政都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制定完善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发〔200713号和苏政发[2007]9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资助体系,落实资助政策,扩大受助比例,提高资助水平,形成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长效机制,切实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和就学问题提供保障。

二、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协调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校各项资助政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切实做好全校各项资助管理工作。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辅导员等共同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学校的安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认真做好本院各项资助的评选、推荐和发放等工作。

三、建立健全资助政策体系

(一)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下达的指标,按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执行。

2、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下达的指标,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执行。

3、学校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优秀的学生,奖励办法按照学校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二)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下达的指标,按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执行。

2、学校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需资金由学校承担。学校助学金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状况和当年已发放的各类奖助学金总量确定资助金额、标准。

3、困难补助。学校设立困难补助金,并下达给各学院。个别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临时经济困难学生由各学院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助学贷款

1、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合作,组织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2、来源于已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省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回生源所在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指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3、对于贷款学生自愿到苏北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5年以上(含5年)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所借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由省财政代为偿还80%,其余20%由接收地县级财政代为偿还。

(四)勤工助学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参加校内勤工助学获得报酬,具体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五)学费减免和“绿色通道”

1、对于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初步审核,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讨论给予减免学费。

2、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报到时实行“绿色通道”,学生到校后一律先办理报到手续、安排住宿。对个别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新生暂时先发放生活用品和教材,并由各院在下达的困难补助经费中给予补助。

(六)“长望”助学基金和各类社会资助

学校设立“长望”助学基金,资助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影响在校学习和生活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或研究生,具体根据学校“长望”助学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学校积极引导鼓励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来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全日制在校各类学生。

四、资助工作的落实

1、根据上述资助政策体系,制定和完善各项资助项目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切实做好各项资助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使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合理资助。

2、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不少于6%的经费,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3、学校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学校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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