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16 21:33:45 字体:【发布时间:2008-12-16浏览次数:1107

学发〔200867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防生的教育管理,切实提高国防生培养质量,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根据教育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总装备部联合颁发的《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政联〔20073号)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加强国防生培养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学发〔2007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防生是军队根据生长干部补充需要,依托普通高等学校培养,享受国防奖学金、毕业后定向分配到军队工作的地方大学生。国防生应充分认识自己的特殊身份和肩负的责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加强自我管理和道德修养,时刻以军人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成为大学生的表率群体。
    
第三条  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在校国防生依托培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协调下,由有关职能部门、学院和驻校选培办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是我校组织实施国防生教育管理的基本依据。本规定未涉及的教育管理内容,按照《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五条  招收选拔国防生,由学校、驻校选培办和学生本人共同签订协议书,报空军政治部干部部批准。确认国防生资格后,学校予以单独注册,档案单独管理,驻校选培办登记备案。
   
第六条  招收的国防生复查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国防生资格。其中符合学校普通生录取标准的,可以转为普通生;不符合普通生录取标准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国防生应当按时到所在学院注册,到驻校选培办报到。
    第八条  国防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学和出国出境学习交流。确有特殊原因的,应当向驻校选培办提出书面申请,报空军政治部干部部审批。未经审批同意的,学校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国防生一般应当在标准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业。提前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军政训练合格准予毕业的,列入当年接收计划,由军队接收单位办理入伍手续。因为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学习时间的,须经空军政治部干部部批准。其中因为服兵役延长学习时间的,接收入伍的年龄可以放宽2岁;因为其他原因延长学习时间的,毕业时年龄应当符合接收标准。

第十条 国防生报考研究生,应当向驻校选培办提出书面申请,由空军政治部干部部审批。应届本科毕业国防生符合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由学校和驻校选培办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推荐。被军队研究生招生单位录取的国防生,由录取单位办理入伍手续;被军队签约高校录取为研究生的国防生,或者在校学习期间已经取得推荐免试硕士生、硕博连读资格的国防生,本科毕业时应当确定接收单位,先到军队工作满规定年限,再以军队干部身份攻读研究生,工作期间有关招生单位保留新生入学资格。
 

第三章 军政训练


    第十一条 国防生应当接受军队和学校组织的军政训练。 国防生军政训练包括军政理论课、日常训练和假期集中训练。     

第十二条  学校从2009级起将军政理论课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计算学分。

第十三条  日常训练和假期集训由驻校选培办根据空军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国防生军政训练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毕业时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四章 日常教育管理


    第十五条  国防生在接受学院日常管理的同时实行模拟连队制度。成立国防生模拟营,下属若干个模拟连,一个或若干个学院的国防生编成一个模拟连,每个模拟连分为2-3个排,每排分为若干个班,班成员由相对集中专业的国防生组成。

第十六条  模拟营连排班干部均由国防生担任,由驻校选培办根据学生个人意愿和国防生队伍整体情况任命。模拟连队干部从优秀国防生中选拔产生,实行任职轮换制度,原则上每届任期一个学年,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通过担任模拟营连排班干部,培养国防生的军人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锻炼骨干的组织指挥和管理能力。模拟营连排班干部的主要职责:

营长、政治教导员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了解和掌握全营情况,根据驻校选培办和培养办工作计划和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并贯彻执行。领导全营的军政训练,组织落实训练计划,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教育和带领全营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严格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连长、政治指导员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熟悉掌握全连情况,根据上级的工作计划安排,落实军政训练计划和有关制度规定,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帮助班、排长提高组织指挥和管理能力。

排长负责全排工作,掌握全排人员的思想情况,具体组织本排军政训练,以身作则,带领全排遵章守纪,正规日常生活秩序,养成良好作风。

班长负责全班工作,带领全班完成军政训练任务,落实有关管理制度规定,搞好内部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  国防生要自觉接受模拟营连排班干部的管理,积极配合干部工作,严守纪律,服从领导,团结同志,增强集体观念,维护国防生荣誉。担任模拟营连排班干部的国防生要切实履行岗位责任,大胆开展工作,协助驻校选培办和培养办完成好各项教育训练任务,努力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第十九条  模拟营、连、班原则上每月召开行政例会。班务会由班长主持,全班人员参加,个人汇报思想、学习、训练和生活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连行政例会由连长或指导员主持,班长以上干部参加,汇报军事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人员管理等方面情况,传达上级指示要求,研究部署工作;营行政例会由营长或教导员主持,驻校选培办干部、培养办干部和排以上干部参加,汇报所属人员的思想、学习、训练等情况,总结阶段工作,研究部署下步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和要求。

第二十条  国防生每学期向驻校选培办和辅导员书面汇报一次思想情况,遇有重大问题或者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设立国防生标兵、优秀国防生和优秀国防生干部等奖项,每学年评定一次。优秀国防生占国防生10%以内;优秀国防生干部占国防生干部(含营连排班干部和国防生党总支、党支部委员)20%以内;国防生标兵从优秀国防生和优秀国防生干部中产生,比例不超过国防生1%。优秀国防生应从学习成绩和军政训练成绩优良、现实表现好的国防生中产生;优秀国防生干部应从组织协调国防生集体活动较好的国防生干部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国防生除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外,不得参加其他党派和政治性组织,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迷信活动,严禁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国防生应当执行国家和军队保密规定,严守国家、军队秘密。
    第二十四条 本科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到军队下达首次任职命令前不得结婚。
    第二十五条  严格实施“教学预警制度”,对于学业表现不佳的国防生,通过预警制度,发现其学业上的问题,及时予以帮助和辅导,促使他们提升学习成效,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国防生可以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参加各类非义务性奖项的申请和评比,不得参加国防奖学金以外的其他义务性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在评奖、评优和实行资助等方面不受义务性奖项的影响,同等条件下国防生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管理,学校将逐步实现国防生集中住宿,国防生要自觉执行《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自觉培养良好的内务习惯,不得单独在校外借住、租住,参加假期集中训练时应当集中住宿。

第二十八条 着装仪表

(一)着装规定

1.军服仅限于军政训练课时穿着,严禁私自着军服外出或外借及私改军服。其他需着军服的时机场合或季节性换装,由驻校选培办决定。

2.着军服必须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军种符号。

3.军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不得在军服外罩穿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4.军服内着毛衣、绒衣等内衣时,内衣领不得高于军衣领,下摆不得外露。

5.着军服操参加集体活动时,通常穿解放鞋或皮鞋,穿皮鞋时,只准穿黑色、棕色鞋,鞋跟高度男生不超过2厘米,女生不超过3厘米,不得穿拖鞋、赤脚穿鞋或赤脚。

(二)仪容仪表

1.男生不得留长发、大包头、大鬓角和胡须;女生不得烫发。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一致的颜色。

2.着军服时,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围巾,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除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除校徽及驻校选培办规定佩戴的徽章外,不得佩戴其他徽章。

第二十九条  行为举止

(一)国防生必须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着军服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裤(衣)袋内,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二)着军服参加集会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和纪律,不得迟到和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三)着军服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时,可以夹于左腋下;坐姿时,置于桌(台)左前侧或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也可置于桌斗内。

(四)自觉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学校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礼节礼貌

(一)着军服时,进见或遇见首长和领导应当敬礼,未着军服时,应主动问好。

(二)进入首长或领导办公室应当先敲门并喊“报告”,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着军服时应向首长或领导敬礼;进入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三)当上级或领导提问或呼唤自己时,应迅速答“到”;在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回答“是”。

(四)在室内,当首长或领导到来时,先发现者应下达“起立”口令,并由职务最高者向首长、领导报告。

第三十一条  国防生应当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正课时间请销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在校期间离开南京或集中训练期间请假须经驻校选培办批准。请假必须说明事由、去向、时间,按规定时间返回营(校)区,并及时销假。因病请假,原则上需出具医生的诊断证明。

第三十二条  国防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由校、院按《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驻校选培办和培养办国防生有违反《空军国防奖学金协议书》行为的,按《空军国防奖学金协议书》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 国防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  国防奖学金由学费、杂费和生活补助费构成。学费、杂费由驻校选培办挂靠单位后勤财务部门与学校结算,其余部分由国防生本人向学校缴纳;生活补助费由驻校选培办逐月发放给国防生本人。
    第三十四条  发放国防奖学金的起止时间,从招收或者选拔当年9月份起算,止于毕业当年6月份。
    第三十五条  国防生提前毕业到军队任职的,在首次任职命令下达当月起停止发放国防奖学金。延长学习时间毕业的,延长期内一般不发放国防奖学金。因为参加军政训练活动受伤而延长学习时间的,延长期内可以视情发放国防奖学金。服兵役的国防生,服役期间不发放国防奖学金。
                      

第六章 违约与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国防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约,应当解除协议,取消国防生资格:
    ()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或者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
    ()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或者被学校退学、开除学籍的;
    ()违反规定转学、转专业、考研、结婚,或者不执行其他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以逃避到军队工作为目的,故意不达到军政训练要求,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完成学业的;
    ()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协议,或者拒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无效的;
    ()采取其他手段,拒绝、逃避到军队工作的。
    第三十七条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违约的,学校作退学处理,情节恶劣的开除学籍;毕业后拒绝、逃避到军队工作的,在有关法律规定的年限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不得报考研究生、出国或者录用为国企职员。学校将违约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八条  国防生违约的,应当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同时缴纳已经享受国防奖学金23倍的违约金。对未足额退缴国防奖学金和违约金的,学校不为其办理离校登记、户口转移、退回档案等手续。
    第三十九条  违约国防生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章 淘汰与处理


    第四十条  国防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淘汰,解除协议,取消国防生资格:
    ()受到学校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
    ()因为自身学习训练原因(主观故意者除外),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达到培养目标的;
    ()因为身体疾患原因(自伤、自残者除外),经一年以内时间治疗仍不符合体格检查标准的;
    ()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的。
    第四十一条  国防生有本规定第四十条第()()项情形被淘汰的,应当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有本规定第四十条第()项情形被淘汰的,不再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有本规定第四十条第()项情形被淘汰的,视情确定是否退还国防奖学金。
    第四十二条  因身体原因淘汰的,须经驻军以上医院诊断确认。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国防生已从学校毕业、尚未下达首次任职命令的,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国防生依托培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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