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高校学生管理新《规定》:保护学生权益

作者:发布时间:2005-04-13浏览次数:952

学生可以通过申诉委员会对所受处分进行申诉和救济
学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新《规定》明确了学生作为法律主体所享有的6项受教育权利,学生对退学或违纪处分具有陈述、申辩、申诉权,对受处分学生如何行使申诉权、申诉时效、答复期限及对申诉结果仍然不服又如何救济等有明确的规定,并要求学校有正当程序和相关制度予以保证。这一规定为学生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明确了行为准则,也为学生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新《规定》对于学生的处分标准更明确,处理程序更规范,权益救济更完善。同时,减少学校处分行为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学生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学生可以通过申诉委员会,对所受处分进行申诉和救济。这充分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无救济就无处分的法治思想,对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有了这样的规定,像“田永案”(由于“考试作弊”被退学,但是田永继续留在学校,按学校规定完成了学业,最后学校不予颁发学历证明和学位),如果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能及时告知学生,遵循正常的程序,实施相应的措施,学生可以进行申诉救济,这种纠纷可能会通过双方之间的沟通,申诉委员会的复查调解而不用接受司法审查便可得以解决。

  在谈到大学生结婚放开的问题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法制研究所所长张永华认为,新《规定》对学生在校期间是否可以结婚没有做任何规定,因为结婚的权利是一种公民权,而不属于学生权。学生能否结婚,根据国家《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执行。

  教育部政法司巡视员兼法制办公室主任孙霄兵指出,符合法律规定有结婚权的学生,我们不能侵害他们的权利,但是对学生在校期间结婚我们不提倡。作为教育者或者是学生工作管理者,有义务、而且有责任告诉学生,学习期间更重要的是完成学业、积累知识,为以后的美好生活打基础。

  绝大多数受调查学生认为,达到法律规定可以结婚是我们的权利,这种权利应该得到认可,但是应充分认识到,在学校应当以学业为重,我们现在还年轻,没有婚姻基础,没有经济基础,我们会理性地对待这个问题,不会滥用这一权利。

  新《规定》出台,学校如何去保障学生权益?东北大学学生工作部部长季长生说:“学校会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和精神,修改学生管理工作的有关条例;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解决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与问题,切实维护学生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育人环境。”

  专家认为,保护学生权益,高校教师和管理者要转变思想观念,改变以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只注重管理的有序性、有效性,而忽视合法性和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状况;与此同时,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学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摘自:《中国教育报》 200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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