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特殊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实施细则(修订)

作者:发布时间:2018-05-03浏览次数:2236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充分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的关爱,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减免对象

第二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主要是以下几类学生:

() 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

 () 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家庭经济困难的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 纳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的“建档立卡”家庭子女。

三、申请条件

第三条  属于学费减免对象的学生申请学费减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 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等不良生活习惯;
  
() 学习刻苦;

()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第四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 学费减免申请表;

()城乡低保证或等效力的证明材料、特困职工证、孤儿证明、残疾人证、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证明、由国务院扶贫办统一监制、各县扶贫办制发的《扶贫手册》等。

四、减免程序

第五条  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需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并填写学费减免申请表。

第六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对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的审核、评议,填写初审意见。初审意见需对申请学生上一学年的各方面表现(学习、思想、参与社会实践等)做出综合评价。

第七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申请和学院初审意见,审核汇总并确定全校学费减免学生名单和减免金额,报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审批确定后,由校财务处根据减免名单和减免金额落实减免。

五、减免管理

第九条  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学费减免50%;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学费全免。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的学费基数以对应的普通专业学费额度为准。

第十条  学费减免工作在每学年的秋季学期进行,各学院要加强对享受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他们正确面对困难、勇于战胜困难,引导他们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帮助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六、其他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到的事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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