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作者: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9-18 11:14:48 字体:【发布时间:2015-09-18浏览次数:4043

 


学发〔20194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正式注册的普通本科学生。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行为的学生(以下简称“违纪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

违纪学生违纪情节轻微、不需给予处分的,予以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通报批评分为校级通报批评和学院级通报批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应当保障学生的申诉权。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  对违纪应受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述,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管理人员有威胁或打击报复行为者;

有违纪行为尚在调查中再次违纪屡犯不改者;

)在本校已受过处分者。

第六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七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造成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有性骚扰等流氓行为,酗酒滋事,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传播、复制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擅自在学校学生宿舍里留宿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学校学生宿舍里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留宿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  应当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宿舍居住的学生,除不可抗原因外,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在一学期内达相应次数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2次,给予警告处分;

(二)3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5次,给予记过处分;

(四)7次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转借校园卡而造成后果的,将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个人财物,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虽不满1000元,但属屡教不改者也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编造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或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斗殴、打架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吸食注射毒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相应处理:

(一)16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2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

第十八条  违反考试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前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且不听从监考人员调动;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妨碍监考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进出考场;

7.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文具、计算器等物品;

10.他人索要或者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也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有以下作弊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1.考试开始后发现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接收、存储或搜索信息功能设备的(无论使用与否,作计时工具也不允许);

2.考试开始后发现桌面、抽屉、座位周边(含地面)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以及身体、衣服或允许使用的考试物品等处写有与考试相关内容(不论看与否);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物证或者考试材料;

8.利用上厕所等暂时离开考场之机,在考场外看与考试有关的资料、与他人交流考试内容;

9.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证明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

10.试卷中有被阅卷教师认定为雷同内容的答案

11.考试前后以各种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等有悖于考试公平、公正行为

12.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有以下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

2.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或向他人提供、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具有发送、接收、存储或搜索信息功能设备;

4.借助或通过网络等技术手段提供或传播试卷或答案;

5.其他考试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给予学生作出的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设置6个月的考察期,给予学生作出的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设置12个月的考察期,从发文之日计算。

学校对违纪学生,在其处分考察期内应当同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取消其考察期内参加学校和学院级评奖评优及推优的资格,同时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

(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士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在考察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考察期满者,学校应视其表现作出按期解除或延长考察期的决定。按期或提前解除处分,按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实施办法》(修订)(学发〔2017〕23号)执行。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待其考察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院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7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研究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在校生的违纪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工作处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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